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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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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为完善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决策和执行机制,进一步落实院领导的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合力,实现院行政工作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院长认为有必要主持研究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项;

(二)涉及两个以上副院长共同分管工作且情况复杂,需由院长主持研究的事项;

(三)分管院长听取分管机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检查落实完成工作计划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分管机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需解决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分管机关部门和单位向院请示或要求给予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做好需提交院务会决策的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副院长根据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院长指示或院务会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在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二、议事制度

(一)院长或副院长可根据各自分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主持,参会人员为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院领导、分管机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

(三)院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

(四)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工作事项,先由牵头部门提出议题,由分管院长审定,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前期准备,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五)对于按规定应由院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先由分管院长召集院长办公会议,对拟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包括相关信息、资料搜集分析,并提出拟办意见。

三、会议组织和落实

(一)会议组织工作具体由与议题相关的机关部门承办。院长参加时由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二)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承办机关部门按程序呈报分管院长审定,也可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口头或书面指示确定。

(三)议题确定后,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的机关部门应及时草拟会议通知并与议题主办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完善议题材料,提前将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同时将会议安排报院办公室备案。

(四)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的机关部门应提前安排会场,落实出席人员名单,并做好会议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要及时形成,纪要由主持人审核后,由院长签发。

(五)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执行结果,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纳入院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组织落实。

四、议事程序

会议紧紧围绕审定的议题进行研究讨论。议题由相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建议。在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集中总结,提出办理意见。需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及时提交院务会决定。

五、附则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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