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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院务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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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院务会会议制度

 

为完善我院行政决策和执行机制,实现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院务会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我院科技研究创新、成果示范推广、产业开发、人才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计划、规划、方案和措施等;讨论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三)研究院年度工作安排,布置近期主要工作,总结调度院半年度及年度工作。

(四)研究制定有关经费预算方案,审议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项目,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运营、转让等事项。

(五)研究院行政范畴内人事任用、奖惩、调配和录用等工作事项,研究工资、福利、大型活动等相关经费规章制度,讨论涉及职工普遍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重大学术交流、国内外合作,以及境外进修、培训等事项。

(七)听取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检查落实完成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提出的带有全局性的事项。

(八)研究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向院请示或要求给予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院行政范围内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十)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形成建议后,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议事制度

(一)院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院务会议由院长或由受其委托的分管副院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正、副院长和总师,院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有关人员列席。

(三)院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务会议的,分管院长可按照工作分工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并及时向院务会议汇报,经复议认定。

(五)各部门、各单位提交院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先由分管院长审定。如需上院务会的,院办公室汇总,经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确定同意后,再由院办公室确定议题、汇报人、召开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

(六)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保证绝大多数人员应到会,特别是正、副院长不得缺席。若参加会议的院领导和主要人员不能到会的,会议一般应推迟召开。

三、会前准备

(一)凡需列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由相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准备书面材料,明确汇报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二)会前由分管院长在相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解决方案。重要议题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的议题,先由院办公室协调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将形成的书面材料送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列入议题。未经协调的议题不予提交院务会议讨论。

(四)相关会议材料统一由院办公室收集、汇总,在召开会议前分别送达出席人员,并通知列席人员。

四、议事程序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紧紧围绕议题逐个加以研究。议题由有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分管院长作出必要的补充;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建议;在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再由主持人集中总结,作出决策。

五、办理和落实

(一)院务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筹备、通知和记录。会议记录由院办公室秘书担任,一般议题只记录会议决议,重大议题要记录院领导成员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要标好记录页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定。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需要保密的应履行保密程序,以备查阅。

(二)院务会议的讨论意见和形成决定,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要及时形成,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需要行文的,由院办公室或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起草,由机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院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核稿,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反映重大问题的和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厅局等上级部门呈报的文件由院长签发。

(三)会议决定的议题,涉及到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抓紧办理,并及时向院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院办公室认真监督检查,将办理结果向院长或分管院长反馈。

(四)院务会议的决定,如需因工作需要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报告院长,按照院长的指示,召开院务会议讨论再次做出决策。

六、附则

(一)上级领导机关明确要求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和议题,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视情况确定由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落实。

(二)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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