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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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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院机关及院属各部门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我院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院机关及院属各部门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以及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发布申请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院保密办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审查通过后,拟发信息可通过信息发布部门发布,无《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的不可发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与所发布信息一一对应,由信息发布部门保存,院保密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时,应由院保密办报请院保密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未经保密审查或审查不当,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信息发布部门应尽快与院保密办沟通,院保密办应及时上报院保密委,院保密委研究决定泄密查处相关事宜。

第七条  院机关及院属各部门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将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关于党政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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