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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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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全院涉密人员的分类确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保密管理制度》中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由院人事部门会同院保密办公室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并组织签订《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在岗保密承诺书》。

第三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所在部门应督促其熟悉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履行本岗位保密职责,定期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密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等事项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院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名单由保密办审查后报保密委领导批准,每年编列花名册,由保密办负责管理,并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年度组织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临时聘用人员应每年签订一次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中要注明保密事项,明确其承担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院保密委员会应不定期通过召开会议、谈话等形式,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因岗位变动需列入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院保密委员会应指派人员对其进行相关保密事项说明。

第七条  涉密人员的出入境证件由院人事部门或外事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集中管理。涉密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的,一律按照上级外事部门要求办理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第八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证件,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签订《涉密人员因公()出国()保密承诺书》,由所在部门与院保密办沟通提出意见,报人事部门或外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  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国(境)的,院人事部门或外事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保密提醒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采取集中教育的方式,但均应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条  涉密人员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调离。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调动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调动,要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分为: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重要涉密人员1年,核心涉密人员2年。交接时,原涉密人员应将手中涉密载体登记列表,双方核对确认,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确需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审批要求办理。现单位进行审批时,应征求原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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