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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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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为加强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外事工作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率,适应农牧业科技对外交流、联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范围的涉外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全院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三条 院办公室是全院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院的外事工作。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的外事部门或外事专(兼)管员负责管理、办理本单位的外事工作,业务上受院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应当指定一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外事工作。

  接待和邀请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外事接待任务,原则上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自行安排,报院办公室备案。如确需要院领导参加,院办公室将根据实际安排有关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直接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院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在接待活动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或者发生重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外事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七条 各单位接到不属于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或者比较敏感的外事接待任务,必须通过院办请示院领导上报外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待。

  第八条 需请上级领导出席的外事活动(包括会见、宴请、采访等),必须提前7日通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请示,经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需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原则上报院领导审批,需办理入境签证的,通过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外办审批。

  因公出访

  第十条 我院因公出访,要由过去一般性的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习访问,出去开阔眼见,向人才培养、国际项目合作等实质性的出访进行转变,提升出访质量和效果。本规定所称的因公出访主要是指:

  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团组;

  二、参加公派科技交流、业务培训;

  三、公派讲学、进修、学习等;

  四、其他团组。

  第十一条 申请因公出访的,每年12月底前,须报院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出国计划。原则上厅级干部应提前3个月向自治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专题请示;处级及其以下至少在出访任务实施前45日报院里核准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赴俄蒙及免签国家至少提前30天上报;须请院领导率领的出访团,由院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出国计划先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向院里提交报告。报告中要明确出国的目的、内容、出国人员的任务、经费来源、预算情况等。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然后提交院办公室审核,最后上报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列入年度出国计划后,按照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由院办公室组织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人1年只能出国1次,出国任务要与身份相符,要有实质性的出访内容。如确有重要任务需要增加出国次数的,报院长审批。经费来源必须列入年度因公出国计划,不列入出国计划的不允许因公出国。院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不能列支因公出国经费。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出国,除按自治区外办对在编人员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外,还需向院里提供安全回国保证书及担保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意见》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前,必须对出访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行前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及有关政策;爱国主义教育;反奸防谍、安全保密教育;外事纪律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 因公出访期间,出访人员应当根据外办批准的出访地点、路线和时间行事,不得擅自变更。确遇特殊原因,需更改出访路线、延长出访时间的,应当及时向院请示,报经外办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以学术合作交流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出访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十八条 因公出访人员回国后30日内,参加国际学术会的学术团组,应当将出访专题总结报院办公室;科技交流、业务培训团组,应当将交流与培训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进修、学习人员,应当将成绩单或取得证书复印件提交院人事处,并在全院科技人员范围内汇报进修、学习情况。回国7日内,出访人员应当将护照按外事要求上交自治区外办。

  赠送和接受礼品

  第十九条 在外事活动中不得接受礼品,更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确实难以谢绝的,所受礼金或礼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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