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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院务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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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会议是院最高行政决策会议。为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农牧业科学院院务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讨论制定院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产业开发、人才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计划、规划和方案,讨论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三)讨论院年度工作安排,布置近期主要工作,总结院半年度及年度工作,研究开展工作的具体意见和保证措施。

(四)研究制定有关经费预算方案,审议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项目,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运营、转让等问题。

(五)讨论院行政范畴的人事任用、奖惩、调配和录用等工作,制定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规定,讨论涉及职工普遍关注的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重大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以及境外进修、培训等事项。

(七)听取各研究所和院各处室的工作情况汇报,检查落实完成工作计划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各研究所和院各处室提出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八)讨论研究各研究所、院各处室向院请示或要求给予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

(九)讨论院行政范围内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十)研究“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形成意见后,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议事制度 

(一)院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院务会议由院长或由受其委托的分管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正、副院长,院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定事项需要,确定院属单位有关人员列席。

(三)院务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不予请假。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务会议的,分管院长可按照工作分工临机处置,并及时向院务会议汇报,经复议认定。

(五)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先由分管院长审定。需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由分管院长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出。提交院务会议的问题由院办公室汇总呈送主持人,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

(六)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保证绝大多数应到会人员特别是正、副院长参加。凡参加会议的院领导和主要人员不能到会的,会议一般应推迟召开。

三、会前准备

(一)凡需列入议题的问题,必须先由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准备书面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二)会前由分管院长在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订预案。重要议题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和单位的问题,先由院办公室协调,充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将形成的书面材料送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列入议题。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提交会议讨论。

(四)有关会议材料统一由院办公室收集、汇总,在召开会议前分别送达参加人员,并通知列席人员。

四、议事程序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紧紧围绕议题逐个加以研究。议题由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管院长作出必要的补充。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和看法。在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再由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策。

五、办理和落实 

(一)院务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筹备、通知和记录。会议记录由院办公室秘书担任,一般议题只记录会议决议,重要议题要记录院领导成员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需要保密的应做好保密工作,以备查阅。

(二)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形成的决定,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需要行文的,由院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起草,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会签,院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核稿,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反映重大问题的和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厅局等上级部门呈报的文件由院长或书记签发。

(三)会议决定的问题,涉及到的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抓紧办理,并及时向院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院办公室认真督促检查,将办理结果向院长或分管院长反馈。

(四)院务会议的决定,如需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报告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分管院长,并由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附则

(一)上级领导机关明确要求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和问题,或院党政负责同志认为需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讨论的工作和问题,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视情确定由有关单位、部门办理和落实。

(二)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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