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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邀请两院院士等 知名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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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科发成字〔2020〕13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内农牧院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各项科技工作高质量运行,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探索一条农牧业科技创新的新路子,同时也为解决困扰我院多年以来聘请的知名专家因年纪较大,无法到现场或使用手机APP完成开具发票等实际情况,结合院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包括评审费、培训费、学术报告(讲座)费、专家咨询费等。发放对象为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务院参事、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第三条  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务报酬的发放应根据内农牧院发〔2021〕35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劳务工作量及实际情况发放。

第五条  牵头部门(单位)应负责提供院里所发正式邀请函、正式会议通知、工作场景照片以及相关行程安排等文件。发放劳务报酬应提供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劳务时间、劳务内容、发放标准、应发金额等内容,在规定限额内据实造表发放(表见附件)。

第六条  劳务报酬原则上应发放至提供劳务人员个人银行卡。特殊情况下,需要他人代领或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需提供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说明(包括事项、原由、领款人签名、金额等内容),代办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劳务报酬的发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劳务报酬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发放。牵头部门(单位)应确保发放的劳务报酬符合相关规定,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符合国家、地方、院里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内农牧院发〔2021〕3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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