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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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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纪律及院里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三)坚持民主决策。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院党组会集体作出决定。任何领导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党组会上说明决策情况。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主要是指事关我院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重大部署以及重要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及党组决定出台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2.全院改革发展有关综合规划、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3.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和重要政策制定,行政管理的重要部署、决定和院内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院投资企业的设立、战略投资者的引进、董事成员的确定、股权购买与转让处置,按规定需要讨论决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5.重大活动安排、安全保障和突发工作的应对;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院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1.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2.重要岗位人事调整以及处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3.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4.自治区级(含)以上荣誉授予单位和个人人选决定和推荐;

5.院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6.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负责人的实绩考核、奖励、处罚

7.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干部事宜。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我院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建设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科研项目及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

1.100万元(含)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的设立;

2.使用国家、自治区级财政性资金,规模在5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

1.凡是纳入院预决算资金规模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及分配;

2.对外投资、补偿;

3.院房屋、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使用、开发、运营、转让等事宜;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决策准备

1.会前酝酿沟通。提请院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应参会人员。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要通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党组成员提出,经院党组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要通过事先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等必要程序后,提交院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拟任、任免决定;处级以上后备干部、自治区级(含)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需经必要程序后提交院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内设机构)的,应事前作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部门(内设机构)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部门(内设机构)的意见供会议决策参考。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员。“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即应当二分之一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组会议。

2.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3.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或记名、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4.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党组成员发表的意见、理由、表决结果、决策结果及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等内容,应当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完整详细记录,与投票实样等资料一并立卷归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

1.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院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院党组书记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其他人员配合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3.建立决策评价和纠错机制。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党组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实行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之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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