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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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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合同专用章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各类合同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院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防范合同风险,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公章使用和管理办法》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合同专用章仅限于签订各类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院公章。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单位(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一切具有合同实质要件的文件、文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等。

签订劳务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院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第三条  使用院合同专用章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单”,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院属单位项目实施中,一般性的采买合同、租地合同、检测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所在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交办公室登记编号后,加盖院合同专用章;院机关部门一般性采买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所在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交办公室登记编号,加盖院合同专用章。

(二)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分别经所在机关部门(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院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其中院机关部门签订的合同还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交办公室登记编号,加盖院合同专用章。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的,分别经所在机关部门(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院机关业务部门审核签字、院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其中金额50万元以上包含50万元)的,需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交办公室登记编号,加盖院合同专用章。

(四)成果转让合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类项目合同等重大重要合同的签订均参照上述(三)执行

第三章  院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四条  院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应遵循“专人保管、逐级审批、规范使用”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需合同相对方先盖章后,院合同专用章方可加盖,涉及多页合同需加盖骑缝章

第五条  院合同专用章专管人员需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单”及合同原件存档备查。专管人员对院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负责,因管理不善而发生偷盖、滥盖的,由专管人员承担责任。合同加盖印章后,该合同未履行或未使用,应及时上报交回,并应注明或加盖“作废”印章,且登记备案

第六条  不得私自将院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如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外出时,用章部门(单位)要事前向办公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授权书》,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及时交回并登记备案。院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时,原则上专管人员随同或用章部门在盖章前、中、后实施全程监控记录,并标明用章时间、地点、次数等,且留存影像记录及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备案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刻制和使用院合同专用章。对于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院合同专用章如不慎丢失,办公室应立即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并按规定发布作废声明,按程序重新刻制院合同专用章。遗失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报纸刊登遗失声明销毁印章,需留印模,并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章   

  我院各类合同加盖院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我院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农牧业质量安全检测研究所)外,院属各单位不允许以研究所(中心)名义刻制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公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单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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