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领导干部阅处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章的规定,为做好我院领导干部阅处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阅处,原则上应在办公室内进行,阅处完毕应及时退还院档案室保管。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在异地阅处涉密文件、资料时,应绝对保证其安全。
第二条 通常情况下,涉密文件、资料的递送,由院办公室保密员呈送院领导阅批后,按正常渠道流转。如需抽出急处的文件资料等,应注明所抽文件编号或告诉保密员备忘。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各处室参会签领或收到上级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寄来的涉密文件、资料等,不得直接呈送院领导,而应及时送院档案室登记、编号后,再呈送领导阅示。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各处室确需直接送院领导阅处的涉密文件、资料,应由院属各单位、各处室领导直接呈送,并由呈送人负责清退。
第五条 凡院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由院档案室统一登记、编号、办理和保管。
第六条 上级机关及部门发来给院领导亲启字样的绝密信件,由院档案室登记后交收件人拆封,领导阅处后应及时交由档案室登记保管或退回发件单位。其它密级的信件均由院档案室拆封登记、编号后呈送领导阅处。
第七条 密码电报应按“密来密复”的原则办理,院领导阅批后需续办的密码电报,由院办公室保密员直接通知相关处室到档案室阅处。
第八条 不得在无加密设施的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机、计算机等通讯设备上传达涉密事项。不得擅自复印涉密文件,凡此文件的复印,必须经院领导的批准,出现因复印泄密问题,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院涉密人员应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对呈院领导阅处的涉密文件、资料,当领导工作事务繁忙时,应注意提醒其保密,并及时将办毕文件收回。如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密件丢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