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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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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等载体,统一由院机关机要室(保密室)负责管理;院机关及各部门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含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载体和院密事项载体由其产生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部门应视情况配备涉密电脑、涉密打(复)印机、涉密存储设备、保密柜和碎纸机等必要的保密设备,做好涉密载体的登记保存管理。

第二条  院机关机要室(保密室)接收上级机关邮寄的涉密载体应核对信封机要号码,清点份数;领导开会带回的涉密载体应清点份数,签收姓名、日期要详细登记。接收后要及时呈请分管领导批示,及时呈阅办理。

第三条  院机关及各部门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含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载体,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定密后,由其产生部门负责管理;院密载体直接由其产生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院机关及各部门制作涉密文件、资料等载体,要通过涉密电脑、涉密打(复)印机、涉密存储设备等涉密设备。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存储设备上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  涉密载体应坚持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需要寄出的涉密载体应办理机要邮寄手续,不得以挂号或普通邮件寄出。不能办理机要邮寄的,应派车专程送达或通知收文单位派员领取。

第六条  涉密载体和非涉密载体应分类设专本登记,不可混杂。对来件单位、文件号、收件信封号、总份数、密级、发往单位、签收入、日期等,每栏都应填写清楚,以便于泄密查处。用于收发、借文、清退、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登记本(包括表格)用完后至少保存5年,绝密级、密码、密码电报的登记本用完后至少保存10年。

第七条  传递国家秘密(含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载体应交由机要通信传递或专车、专人护送。传递人不得拆阅、启封,不得在途中办理个人私事。绝密件应单独装封,并有两人护送。院密载体传递应由负责部门安排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国家秘密(含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文件以及发文单位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确需要复印时,应当经制文机关或者授权单位批准通过。涉密复印件应注明复印的机关、份数和日期,并加盖复印机关戳记,按原件规定管理,用后及时收回。

第九条  阅办国家秘密(含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载体,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不得带出办公室或阅文室。呈请领导批示的密件,保密员要及时办理,不得耽误时间。相关阅办资料应与涉密载体一同管理。

第十条  院机要室(保密室)借出涉密载体应坚持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绝密件不准外借。借出的文件、资料应限期退还,保密员应经常检查,到期未还的要加以催促。借出的密件不得横传。

第十一条  院机要室(保密室)收集归档的涉密载体,应该是一年来所有完整的文件、资料,保密员应认真检查收、发文本,做到完整无缺。

第十二条  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时,事先必须经院保密委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严密看管,不得遗失。

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者文件箱内,并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随身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不准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第十三条  需要清退或销毁的涉密载体,由院机要室(保密室)与院保密办负责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涉密文件清退和销毁备案办法(试行)》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涉密载体的清退和销毁工作。

第十四条  销毁纸介质涉密载体,由院机要室(保密室)和院保密办负责统一集中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地点销毁。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磁性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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