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院领导工作会商制度(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院领导工作会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分析、研判和处置我院党政各项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领导工作会商(以下简称会商)是指院党政主要领导针对我院党政各项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进行的限定范围的内部会商,不包括外单位及外来人员在内的外部会商、联合会商及我院内部其他范围的会商等。
第三条 会商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切实的原则,对会商事项进行集中商议、分析研判、达成共识、拟定意见。
第四条 会商采取会议的方式,原则上每两周会商一次,也可以由院党组书记或院长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临时提出。会商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并进行会商相关记录。
第五条 会商参加范围为院党组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可由提出会商的院主要领导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近期拟提交院务会议和院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近期主要工作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三)近期拟召开或参加的重要会议的相关情况及院领导班子成员活动安排;
(四)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第七条 会商应充分交换工作信息和意见,形成共识后,作为议题提交院务会议或院党组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须提交院党组会议研究。经院务会议或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形成正式决策。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