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党组书记办公会议规则(试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党组
书记办公会议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相关会议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书记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书记办公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或党组专职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院领导、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指定。
第四条 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论证拟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及其建议方案。
(二)落实党组会议相关决定,部署相关工作事项。研究部署党建、意识形态、纪检、统战、群团、巡视、干部等相关重要工作事项。
(三)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会议组织落实
(一)会议组织工作由与议题相关的机关部门承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相关部门承办。党组书记主持会议时由办公室承办。
(二)会议承办部门应提前安排会场,落实会议议题和参会人员名单。
(三)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会议承办部门收集呈报会议主持人审定,也可由会议主持人口头或书面指示确定。
(四)会议议题确定后,会议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各议题事项主办部门对接,准备议题汇报材料,并通知参会人员。
(五)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由会议主持人审核会签、党组书记签发。会议承办部门会后将会议记录和纪要一并交办公室存档。
(六)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执行的结果,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 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议围绕审定的议题进行研究讨论。议题事项主办部门针对议题进行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建议。
(二)在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集中总结,提出办理意见。
(三)需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
第八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工作秘密事项。当研究讨论的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