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院务会会议规则(试行)
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院务会会议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行政决策和执行机制,实现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会议是全院最高行政议事和决策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
第四条 落实院党组重要决议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研究决定并落实事项
(一)研究院行政业务范畴内科技、成果、财务方面规章、制度、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二)研究院行政业务范畴内科技、成果、财务方面的计划、规划、方案编制等;
(三)研究院行政业务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工作年中、年末督查督办事宜;
(四)研究以院名义召开的重要行政业务工作会议相关事宜;
(五)研究以院名义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
(六)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方案调整事宜;
(七)研究重大学术交流、国内外科技合作以及院地、院企等合作事宜;
(八)听取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的行政业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提出的带有全局性或要求给予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科技、成果、人才、建设修缮等方面项目的设立和使用;
(十)研究纳入院预决算资金使用及分配;
(十一)研究职称评定、专业岗位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事项;
(十二)研究院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维护,安全保卫,环境建设等后勤服务相关事宜;
(十三)院长提出的其它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职称评定、专业岗位聘用、重大制度制定、重大规划部署、重大人才推举、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审计等事宜,形成建议后提交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七条 院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提议适时召开。
第八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或由受其委托的分管副院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正、副院长和总师、办公室主任,视情况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有关人员列席。
第九条 院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
第十条 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院务会议的,分管院长可按照工作分工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并及时向院务会议汇报,经复议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保证绝大多数人员应到会,特别是正、副院长不得缺席。如参加会议的院领导和主要人员不能到会的,会议一般应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提交院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先由分管院长审定。如需上院务会的,办公室汇总,经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确定同意后,再由办公室确定议题、汇报人、召开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
第十三条 凡需列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由相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准备书面材料,明确汇报人,并填好院务会会议申请表(附后)。除特殊情况外,不作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会前由分管院长在相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解决方案。重要议题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第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的议题,先由办公室协调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将形成的书面材料送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列入议题。未经协调的议题不予提交院务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相关会议材料统一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在召开会议前印发出席会议人员,并通知列席人员。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紧紧围绕议题逐个加以研究。
第十八条 议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分管院长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建议。在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再由主持人总结,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院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筹备、通知和记录。会议记录人由办公室秘书担任,作好院领导、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记录。会议记录要标好记录页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定后存档保存,以备查阅,需要保密的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五章 会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议的讨论意见和形成决定,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要及时形成,由院长签发;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召开的院务会纪要,由主持人会签,院长签发。需要行文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办公室负责审修、核稿,分管副院长会签、院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办公室认真监督检查,将落实的办理结果向院长或分管院长反馈。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议的决定,如需因工作需要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报告院长,按照院长的指示,召开院务会议讨论再次做出决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内蒙农牧业科学院院务会会议制度》同时废止。